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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纪检监察机关安全文明办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7:05: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杨陵区纪检监察机关安全文明办案,避免被调查对象在纪律审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各基层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以及办案协作区等办案单位。

第三条  区纪委办案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单位各司其职的原则。分管案件领导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办案单位负责人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是办案安全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及办案协作区等办案安全工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协作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案件主办负责制。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提倡文明办案,严禁工作作风粗暴。严禁在执行公务中出现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不当言行,切实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严格办案工作程序,正确履行案件受理报批、案件初核,立案和调查、案件移送等程序,做到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绝不允许存在随心所欲的行为和现象,使工作程序牢固树立在每个办案人员思想意识当中,并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办案单位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不得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以及救助遣送场所等。

第八条  纪律审查期间除走访谈话外,涉及谈话取证应当在固定谈话室进行。

第九条  使用谈话室前,办案人员应当对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谈话室严禁放置烟灰缸、铅笔刀、玻璃杯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告知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并履行相关手续。

谈话对象的随身物品应当由办案人员做好登记,要求其关闭手机,暂放储物柜或妥善保管。谈话结束后,随身物品当面清点后交还谈话对象。

第十一条  谈话期间,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明确一人为主谈人员,办案人员确需离开的,需有替换人员到场后离开,与女性谈话对象谈话时,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办案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谈话期间,办案人员应注意谈话对象言行举止,确保能够及时、便捷地处置谈话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

第十三条  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早8:00至晚20:00,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晚22:00,严禁以任何借口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结束后,办案人员应采取妥当方式将谈话对象安全送回,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对重要或复杂案件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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