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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台街道党工委关于贯彻《杨陵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18 18:06: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各机关站(所):  

    根据“杨陵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为了加强我办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肃机关纪律,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对违反人员,按机关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对违反夜间值班,纪律的加重处理。

    二、不准工作时间打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炒基金。
    对违反人员给予全办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选先进资格。 

    三、不准工作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
    违反人员是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是站(所)中层领导的予以免职;是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是社区(居民小组)书记予以免职;是社区(居民小组)主任(组长)予以停职。

    四、不准工作时间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到办公室使用机关电脑。
    对违反人员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五、不准工作时间随意串岗、干私事。
    对违反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六、不准制造、传播关于干部人事安排的谣言和小道消息。
   
对违反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对违反人员,按街道有关考核规定处理。
  

    八、不准无故关闭通信工具以致联络不畅,影响工作。
    对违反人员,扣发当月通讯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九、不准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收受财物。
    对违反人员,除责令其退还收受财物,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对站(所)责任人通报批评。

    十、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对违反人员责令按损害程度予以赔付;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确保本规定顺利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1、监督检查:街道纪工委牵头,党建、党政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督导检查,其他站(所)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坚决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同一站(所)发生二人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所在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3、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参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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