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纪检监察网!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公开发布曝光台
三原县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9 08:55: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省纪委秦风网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如下。

1、关于大程镇徐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永合村党支部书记乔三省违规公款购买的问题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乔三省在任大程镇徐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永合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多次以给村上办事为由,违规用集体资金购烟支出2644元,购买礼品1350元,以上两项支出共计3994元,并将上述支出费用在该村账务中列支。乔三省身为共产党员,在履行村务工作职责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在十八大召开及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违规使用集体资金3994元购买香烟和礼品,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中共三原县纪委2017年4月1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乔三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关于三原县供销合作联社西阳棉绒加工厂厂长李胜利私车公养的问题

2010年8月,李胜利个人购买了车牌号为陕A-SB138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其利用棉绒厂厂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该车使用及维修各项费用在棉绒厂账务进行报销,截止2016年7月3日,共报销保险费25360.13元,修车费15225元,过桥费、停车费4149元,加油费55979元,共计100713.13元,所得款项归自己占有使用。李胜利同志身为中国共产党员,没有尽到党员先进性模范带头作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非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西阳镇党委2017年5月11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胜利同志开除党籍处分。

县纪委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聚焦享乐奢靡,紧盯隐形变异,对顶风违纪问题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对不收手、不知止的,从严查处,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突出的,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共杨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杨陵区监察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9-87012314 杨陵区康乐路20号陕ICP备12011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