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纪检监察网!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业务之窗法规释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10 09:56: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杨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杨陵区监察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9-87012314 杨陵区康乐路20号陕ICP备12011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