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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
发布时间:2026-03-27 16:36:0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分两款对“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行为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属于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纪行为,针对的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人员打算叛逃、出逃、出走,但因为工作不负责任,为其叛逃、出逃、出走提供了客观条件。这种失职行为与所属人员的叛逃、出逃、出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违纪表现

  从监督执纪情况看,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失职行为有多种具体表现,有的对申请出国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有的未认真履责,将不应当派遣出国的人员派遣出国;有的应当及时收回所管理人员所持护照而未及时收回;有的因被欺骗或者疏忽为打算叛逃、出逃、出走的人员开具证明;有的在率团(组)出国时,对团(组)人员管理不严;有的应当及时从国外召回不可靠人员而未予及时召回等。

  这些失职行为,造成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严重后果,危害不容忽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此类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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