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杨陵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线索处置
(一)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根据职责,分别对相应问题线索实行台账式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交承办部+门处置办理。
(二)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明确处置意见,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三)承办部门提出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处置意见的,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反馈分办部门;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办结后反馈分办部门。
(四)对反映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
二、谈话函询
(一)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呈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采用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反映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反映区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3.对反映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三)采用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反映区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反映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函回复,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写出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形按照采信了结、适当处理、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等方式,提出明确处置意见,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处理。
三、初步核实
(一)开展初步核实的,承办部门应当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呈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初步核实中可以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限制出境措施。在初步核实中采取谈话以外的措施,按照立案审查调查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三)初核过程中,承办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情况,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遇到的重要情况等,及时向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四)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报告,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立案审查调查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3.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文书编号在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办理。
(二)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承办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三)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询问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询问区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3.询问其他人员,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依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区纪委常委会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批准。
(五)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需要采取通缉措施的,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区委政法委书记批准后,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区委政法委书记审批。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依法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层报省纪委监委批准。
(八)依法需要采取搜查措施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其他人员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依法需要采取调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的,按程序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审批。
(十)根据案件审查调查实际情况,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可适时召集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案情分析、案件讨论会议,研究相关具体问题。
(十一)对问题重大复杂,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的审查调查,审查调查组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查调查工作。
(十二)审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十三)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
五、审理
(一)审理室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审理室分管领导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补充审查调查。
(二)对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应当先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征求区委组织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审议,报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2.对区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审议,报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审议,报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对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区委审议前,应当与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区委常委会研究,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批准,并报示范区党工委备案。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区委常委会研究,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审议,并报示范区党工委批准后,先做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对区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区纪委常委会审议,根据其担任职务具体情况,报区委主要负责人或区委常委会批准,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批准。
(四)对其他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给予政务处分的,按照与政务处分对等的党纪处分权限审批。
(六)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由审理室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通报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其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并及时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七)派驻纪检监察组自办案件,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区纪委下达处分决定,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按前款宣布执行;给予政务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按规定下达处分决定。
(八)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信访室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的原则,确定人员在3个月内办结。
六、移送起诉
(一)决定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以区监委名义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二)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经区纪委监委领导集体研究,并报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次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办的问题线索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工作,参照《陕西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组以及派驻纪检监察工委、省管企业、省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立案审查、审理、移送起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三)对于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副科级的,按照对“区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