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杨陵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杨陵区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问责责任划分及问责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为问责工作的实施提供有力遵循。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章共26条。在问责对象上,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基层纪委、派驻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在问责情形上,重点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了细化。另外,专门对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未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也要被问责。
对于问责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依据情节,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问责处理;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另外,《实施办法》规定了从重和从轻条款,明确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符合问责情形下,具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具有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调查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确立问责流程,明确党组织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提出问责留痕要求,明确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形成《问责决定书》,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结果和相关材料归入问责对象廉政档案予以留存。
《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区委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立场、果断的措施,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综合运用点名道姓通报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追究问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员干部60人次,以严肃问责倒逼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