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杨陵区纪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工作办法(试行)》,明确回答了“和谁谈?谁来谈?怎么谈?谈什么?怎样‘办’?”的问题,严把“四道关口”,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提供科学遵循。
严把谈话函询对象关。结合杨凌示范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办法》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于涉嫌轻微违纪问题,即使查实也只能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轻处分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经了解或初步核实,未发现严重违纪问题、但不能直接了结的;问题线索较多,其中部分问题线索经查基本属实,但违纪情节轻微,其他问题线索因条件不具备,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不具体,难以通过初核了解的等8类情形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承办科室按照坚持集体研判,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对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提出谈话函询处置建议。
严把谈话函询程序关。明确了承办科室负责人、委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对承办科室提出的谈话函询建议逐级审核把关,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被谈话函询人职级不同,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派驻纪检组长分级实施谈话。区纪委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书记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对谈话函询通知送达、回复和签字背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制定规范性文书,进一步增强了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
严把结果运用关。谈话函询结束后,承办科室对谈话函询对象提交的材料和相关印证资料集体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了结或转初核的处置意见,报区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不实、没有证据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的,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具体,且被否认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同时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同时,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真正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落到实处。
严把工作纪律关。区纪委通过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明确执纪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执行保密纪律、尊重和保护谈话函询对象权利等方面规定,有效防止执纪人员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