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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精准扶贫、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环境规范方面信访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0 10:40: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杨纪发【2017】15号   浏览次数: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纪委同意,现将《精准扶贫、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环境规范方面信访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陵区纪委              杨陵区监察局

                                                                                                   2017年4月26日


关于精准扶贫、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环境规范方面信访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助力精准扶贫脱贫、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市场环境(以下简称:三个助力)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向区纪委、监察局检举、控告全区范围内党员、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冒充他人姓名或化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非纪检监察业务内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精准扶贫方面

(1)落实精准扶贫决策部署不到位,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存在形式主义、作风不严不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驻村干部、扶贫工作人员等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等问题。

(2)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低保、危房改造、救灾救济等各项资金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涉及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3)相关职能部门在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和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政策落实打折扣、搞变通,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强等问题。

(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等问题。

(2)决策部署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破坏资源生态红线,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生态保护规划等问题。

(3)滥用职权,干扰、阻碍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插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等问题。

(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应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等其它问题。

(三)规范市场投资环境方面

(1)行政审批审核备案过程中耍弄特权、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问题。

(2)行政执法监管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粗暴执法、与民争利等问题。

(3)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以权谋私强揽工程、插手工程招投标,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问题。

(4)有责不履、有诺不践,为政不为、消极懒惰,效率低下、纪律涣散等庸政、懒政、怠政及其它问题。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12388”网络举报及电子邮件、约见等一切合法方式进行举报。

(一)来信地址:杨陵区康乐路20号杨陵区纪委信访室,邮编:712100

(二)来访:杨陵区纪委信访接待室

(三)举报电话:029-87012317  手机:17792625517(举报电话24小时有专人值守)

(四)举报网站:http://shaanxi.12388.gov.cn/

http://www.yljw.gov.cn/

第五条  举报人责任和义务

(一)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有关违纪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线索应具体清晰,具备可查性,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举报事项被受理后,不得重复、越级举报,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在受理部门以外的场合谈论与举报问题有关的情况。

(三)接受组织对被举报人的正确处理结论,不得提出与党章、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相悖的要求。

(四)依法举报,不得侵害他人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扰乱公共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五)举报人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诬告陷害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办理机关责任和义务

(一)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优先组织力量办理实名举报,问题线索已进行核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结论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实名举报人。

(二)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和执纪审查工作纪律,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资料、信息。因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人遭打击报复,办理机关要立即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按问题类别实行一案一奖励。凡依据举报内容查证属实,被举报党组织或被举报人的违纪违规问题构成问责、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均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同一问题线索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发给联名举报的全体人员。

(二)举报人须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举报。上级纪检机关转办(包括其他部门移交)在先、举报人向区纪委、监察局举报在后的,不予奖励;举报线索不清、证据不实,被举报人因查证属实的其它问题被处理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问题,按被举报人被问责和受到处分的种类进行奖励。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处理的,奖励举报人300元;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奖励举报人800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降级、行政开除处分的,奖励举报人1500元。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时,只奖励举报人一次。

  第九条  奖励方法

奖励由杨陵区纪委信访室组织实施。实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束后,由调查组提出奖励方案,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经区纪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奖励方法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行选择领奖方式,区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协助办理领奖手续。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精准扶贫脱贫、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市场环境领域违纪问题,由信访室负责,实行单独台账动态管理,设立专册,单列统计,跟踪督办,及时登记实名举报处置和奖励情况。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基层纪(工)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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